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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这类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可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公布

楼市大事 发布时间:2025.05.24 07: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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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印发《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于2010年5月31日印发实施。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推进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回应实务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贯彻自然资源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加快推动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决策部署,我市对《若干意见》进行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


为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问题,规定适当调整和拓宽了处理范围。


规定明确规划、用地、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文件备案、消防验收或者消防备案等手续可并行办理;明确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与执行不影响后续办理环节,特殊情形下购房者办证与开发建设单位欠缴地价等费用缴交分离处理。


规定依法确定以当事人申请为基本原则,并对开发建设主体灭失、国有企业改制等复杂情况分类明确申请主体;增加不动产测绘相关内容,完善和细化规划、用地、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文件备案、消防安全办理审查要求;明确建筑物建成时间的认定;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程序和申请材料。


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及历史遗留产业类、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等,不适用《处理规定》。



可以按照本规定处理的土地及房屋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土地及房屋,可以按照本规定处理:

  

(一)1982年7月1日《深圳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且用地单位至今仍占有使用的不动产。

  

(二)原经济特区内在1993年7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前,原宝安、龙岗两区在1993年7月14日《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有土地权属材料或者报建相关材料的不动产。

  

(三)2021年1月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实施前建成,经批准预售且实际销售,但未完善相关手续的住宅。

  

(四)已批准房改(含建设项目部分房改)或者由市、区住房建设部门出售,且建成时间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未完善相关手续的政策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

  

(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代用证,但未完善用地或者建设手续的不动产。

  

(六)经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下称前海管理局)同意纳入处理范围且建成时间在2021年1月4日前的不动产。

  

2021年1月4日前建成,现状属科研设施、文化设施、文化遗产、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市政设施、交通设施、水利设施、殡葬设施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公用设施且产权归非营利性组织所有的不动产,或者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认定为非营利性的不动产,适用本规定。


符合本规定范围不动产,可申请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


符合本规定适用范围的不动产,申请人可以并行申请办理规划、用地、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文件备案、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等手续。


按照本规定完善规划、用地相关手续时涉及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与执行不影响相关手续完善和不动产登记办理,但行政处罚为拆除或者没收该不动产的除外。


符合本规定适用范围的不动产,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主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购房者提出申请。

  

(二)市、区住房建设部门开发建设的政策性住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由市、区住房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原镇政府开发建设的,由相关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建设的,由原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原建设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由其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没有主管单位的,由购房者提出申请。

  

(三)市、区属国有企业改制时纳入改制范围的不动产,原改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批准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中指定的接收单位提出申请,接收单位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由其上级产权单位提出申请。改制时未纳入改制范围的不动产,原改制企业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由原改制企业的上级产权单位提出申请;改制前已转让且改制时未纳入改制范围的不动产,原改制企业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由购房者提出申请。

  

(四)经批准合作开发建设的不动产,部分合作方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由其余合作方提出申请。

  

(五)情况特别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经区人民政府、前海管理局同意,可以指定相关职能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根据前款规定代为提出申请的,相关权利义务仍由原权利义务主体承担。


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依照本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地籍调查成果或者测绘报告;

(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和建筑物符合规划的材料,或者历史遗留问题规划用地处理意见书;

(五)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备案材料;

(六)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材料。


建设项目已经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由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者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购房者可以提交下列材料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买卖合同或协议;

(四)付清购房款凭证;

(五)开发建设单位已经被吊销、注销的材料;

(六)属政策性住房的,应提交住房建设部门出具的同意购房者单方申请转移登记的材料。


已核发房地产代用证的不动产,经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权属清楚的,可办理抵押、转移等其他相关不动产登记;权属不清楚的,应依法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换发不动产权证后,方可办理抵押、转移等其他相关不动产登记。


已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动产,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方可换发不动产权证。


建设项目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但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或者实际情况已经为项目内部分不动产办理转移登记,具备办理首次登记条件的,应当补办首次登记;确实无法补办的,按本规定完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文件备案、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后,可以按照该项目原转移登记条件为剩余不动产继续办理登记。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过程中,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不动产权属状况等进行公告。


按本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上备注:依据《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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