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遭遇“恶邻”骚扰,前任房主故意隐瞒,买家如何维权?
——兼谈民法典“安宁权”
周争锋
粉丝咨询的问题: 一位粉丝买了房,入住后楼下业主经常以“家中有动静”为由上门找麻烦,甚至发展到提刀威胁的地步。他从物业了解到,这个楼下业主之前就多次威胁楼上的租客,导致好几波租客都因此退租了。前任房主(出卖人)为了摆脱这个麻烦,故意隐瞒了这个重要情况,把房子卖给了现在的买家(买受人)。买家现在问我,能不能追究中介公司的责任?以及他自己该怎么办?
我的分析和建议思路如下:
第一点:关于中介公司的责任(通常难以追究)
楼下业主骚扰楼上住户(包括租客)这种事情,中介公司很可能不知道。
这不属于中介恶意隐瞒的事实。因为如果业主(出卖人)自己不主动说,中介公司通常不掌握这种邻里纠纷的具体情况。
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中介公司就在这栋楼楼下办公,或者对这个小区的情况特别熟悉(比如他们自己也在这个小区住或租),或者中介人员自己就是曾经被骚扰的租客。否则,中介公司没有责任。
第二点:出卖人(前任房主)的责任是核心——故意隐瞒构成欺诈,侵犯安宁权
楼下业主反复找前任房主和租客的麻烦,前任房主肯定知道这些情况。
他为了自己避免骚扰、摆脱麻烦,故意隐瞒这个重大不利事实,把房子卖给了不知情的买家。
买家买了房子后,无法正常居住,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这实际上损害了买受人的“安宁权”。
法律依据(安宁权):
¡安宁权是《民法典》新规定的一种权利(以前没有明确规定)。
¡它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这里明确将“私人生活安宁”作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保护。楼下业主持续的、恶意的骚扰行为(包括提刀威胁),显然严重侵害了楼上住户的私人生活安宁,即侵犯了其安宁权。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这为要求楼下业主停止骚扰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第三点: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欺诈
楼下存在一个长期骚扰、甚至威胁人身安全的邻居,这个情况绝对属于买受人购买房子的重大事项。
如果买受人事先知道楼下有这样一个邻居,他很可能根本就不会买这个房子,或者会慎重考虑。
出卖人故意隐瞒这个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不利细节,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欺诈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此,买受人可以追究出卖人的责任,主张因欺诈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包括房款、利息、装修损失、维权费用等)。
第四点:证据收集是关键
要打赢官司,特别是证明出卖人欺诈和安宁权被侵害,证据至关重要。我建议买受人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1.物业证明: 找物业公司出具证明,说明楼下业主与楼上(前任房主和租客)存在争议,以及楼下业主多次威胁租客导致租客退租的情况。
2.前租客证言: 想办法找到之前被骚扰退租的租客,请他们说明情况,证明他们搬走的原因就是楼下业主的骚扰。如果能拿到租客和前任房主之间的沟通记录(比如微信、短信、邮件),证明租客因为骚扰退租,并且房主知道这个原因,那就非常有力了。
3.报警记录: 如果之前或现在有报过警,保留好报警回执或记录。
4.骚扰证据: 自己遭遇骚扰的证据,比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
核心目标是证明:这个房子,不管谁住进去,都因为楼下这个业主而无法享有安宁的生活(即安宁权被侵害),而且前任房主对此是知情的。有了这些证据,胜诉的可能性就很大。
第五点:对楼下业主怎么办?
侵犯安宁权是一种侵权行为。买受人如果还想继续住在这个房子里,可以起诉楼下的业主,要求他停止侵害(停止骚扰)、排除妨碍、赔礼道歉,甚至赔偿精神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但是,我个人的建议是:最好的办法还是选择退房(即撤销买卖合同)。
因为和楼下这种不讲理的业主(都发展到提刀威胁了)直接对抗(PK),过程会非常艰难、耗时耗力,还可能存在人身安全风险。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出卖人的欺诈责任,要求退房赔偿,是相对更可行、更安全的解决方案。
总结: 这个案子里,中介公司通常无责;核心责任在出卖人(前任房主)的故意隐瞒和欺诈,其行为直接导致买受人的安宁权受损;买受人应重点收集物业、前租客的证据;最优策略是依据《民法典》第148条起诉出卖人要求撤销合同、退房并赔偿损失,避免与楼下恶邻陷入无休止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