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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官宣,商业、厂房等非居住房可改建保租房!建面需1000平以上

楼市大事 发布时间:2025.11.05 14: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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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支持将闲置和利用率低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以及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存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业内人士指出,此举有助于盘活存量不动产资源,提升商业、办公等非居住类房产的资产流动性,进一步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切实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压力,助力他们在深圳实现更安心的居住环境,增强城市的人才吸引力和包容性。



该通知明确适用范围为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 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为。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上的既有非居住房屋,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上的既有非居住房屋,不得实施改建。


《通知》要求,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理选址,供需匹配。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符合规划原则、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重点在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以及轨道交通站点附近等交通便捷区域开展和实施,有效缓解供需匹配问题。


市场运作,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依法依规引导市场主体将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以及原已批规划许可文件,不补缴土地价款,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土地、财税、金融等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市级统筹,区级实施。市政府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市住房建设部门牵头制定完善改建政策,统筹推进改建工作。区政府建立相关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按规定出具项目认定书,落实本区改建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引导、督促企业规范实施改建。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予以配合。


《通知》强调,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拟改建房屋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具有其他证明权属清晰的相关主管部门文件、生效法律文书, 已通过竣工验收,且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或者科研教育等。


拟改建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违法建设等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应当取得所有他项权益人同意。


拟改建房屋未被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土地整备计划和房屋征收计划。


商业、办公、旅馆(酒店)、科研教育、研发用房应当以栋、座或者相对独立的整层为单位进行改建,厂房、仓储用房应当以栋或者座为单位进行改建。单个项目改建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


房屋改建涉及其他共有人或者业主利益的,已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数量的共有人或者业主同意改建。




项目续期与退出方面,通知明确:


改建项目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申请人可以向区住房建设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的,由区政府予以续期并重新出具项目认定书。



改建项目有效期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通过的,项目认定书自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失效。


项目认定书失效、撤销后,不再享受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其他专门支持政策,取消其民用水、电、气价格优惠。


项目认定书失效、撤销后,权利人应当将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恢复为原用途使用;涉及拆除工程的,权利 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并在施工前按照燃气管理有关要求做好燃气设施保护工作。权利人未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恢复为原用途使用的,视为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会同区住房建设部门、产业主管部门等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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