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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联说法|男子将房产赠与他人,妻子可以追回吗?

美联物业官方账号 发布时间:2022.04.11 12: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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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一则“男子赠给小三500余万及房产后发现喜当爹”新闻上热搜,讲的是丈夫背着妻子出轨小三,不但送房给钱还生了娃,结果却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的。后男子妻子诉至法院,追回房子和547万元。

今天我们就来讲讲:男子将婚内购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擅自赠与小三后,妻子怎么做能追回房产?


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除法定或双方有特别的书面约定外,应视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男子在婚内购买的房产,虽然登记在个人名下,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子处分该房产行为事前未经得妻子同意,事后亦未获得妻子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小三不是善意第三人,且未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该房产,妻子可主张小三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产所有权,请求将房产权属恢复原状,追回房产。


其次,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且夫妻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男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婚外第三人,该行为违反了家庭伦理道德,有悖于公序良俗,妻子亦可主张确认男子赠与房产行为无效,将房产权属恢复原状,追回房产。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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