咚咚地产头条-深圳房地产信息网

深圳[切换]

首页> 咚咚地产头条> 房事儿 > 正文

广州中院:买宅基地,建房合同无效后,拆迁赔偿仍归买家!

深圳法向人间 法律 发布时间:2022.05.09 16:29:54
浏览:8551


作者|张茂荣

专业房地产律师、粤湾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主攻:房地产大要案、小产权房争议解决,涉房家事等


众所周知,农村宅基地具有人身属性,不得转让给非本村村民,更不得转让给城镇居民做非农建设,然实践中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情况大有存在,对此法院一般认定合同无效。


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后,受让人在宅基地上所建建筑物被征收拆迁,“拆迁赔偿归受让人所有”的约定是否仍然有效?对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予以了肯定。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陈某与范某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书》,以58.8万元购买范某宅基地,约定:永久转让,如发生政府拆迁行为,一切补偿收益均归陈某。


陈某付清转让款并在宅基地上建物业,其后被征收拆迁,双方就合同效力、损失赔偿纠纷诉至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涉案《宅基地转让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宅基地是家庭户用作建房居住而占有的土地,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是基于其村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二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涉案《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实际涉及到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关于返还宅基地转让款及利息、赔偿建房装修损失的问题。涉案《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是无效合同,但因涉案宅基地及上盖建筑均已被征收拆迁,故本案不涉及返还的问题。


实际上,双方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已转为拆迁补偿利益的分配。上述协议中关于“如发生政府拆迁行为,甲方承诺该地的一切补偿受益人为乙方”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意味着双方签订协议时已预见涉案房屋被征收拆迁的可能,故对拆迁补偿利益的处分进行了明确。


现原告陈某已实际领取了上述拆迁补偿款2490016.4元,符合双方关于拆迁补偿利益处分的约定,故原告陈某主张返还宅基地转让款及赔偿建房装修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021年7月20日一审判决:确认陈某与范某所签《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无效,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城市更新”无涉“违法建筑”处理,法院不应拒绝裁判!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判决违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既已认定案涉《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无效,又按该协议条款处理本案,显然前后矛盾”为由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因约定宅基地转让行为而无效,并不影响其中关于拆迁补偿利益处分的约定,且涉案宅基地及上盖建筑均已被征收拆迁,双方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已转为拆迁补偿利益的分配,原审法院依照相关约定处理涉案拆迁补偿利益分配并无不妥。


2021年12月8日(2021)粤01民终28215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短短百十字,确认了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与征收赔偿归属约定之间的关系,即:宅基地合同无效,征收赔偿约定有效!


荣说:深圳小产权房买卖遇拆迁亦当如此。


广州中院的观点笔者完全认同,该案例对全省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但深圳市自2004年“双统”过后已成为全国首个没有集体土地的城市,就未经合法报批建设的深圳小产权房合作建房、买卖合同无效,遇旧改征收拆迁的赔偿归属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笔者曾以案说法,于2021年11月5日发文《合作建房:协议无效后,资方可否要求按约定分配“拆补权益”?》予以探讨,观点与本案相同,合同无效,条款有效,为防止法官自由裁量,建议增加防火墙条款作出独立于合同效力的约定。


因房而生,与房同行,以梦为马,不负韶华张茂荣律师团队致力于全国范围内房地产争议解决的法律服务与研究,坚持专业化路线、精细化、沉浸式工作,您的委托是检验我们专业的开始!


律师

分享:

相关阅读

深圳房地产信息网

电话:83592095(新房广告业务)/ 83592095(二手房业务)/ 83680819(地图业务)/ 83468529(家居装修业务)

13682490072(保障房业务)/ 83591626(城市更新业务)/ 25327824(品牌合作)/ 15323892714(商业合作)

18027662535(亲子教育)/ 13723703116(汽车频道)/19925215717(二级目录、技术合作)

83680534(新媒体)/ 83684400(其他)

传真:83680527   

法务部 座机:0755-83684400 邮箱:yituzx@163.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生态园10栋A座14-15层

深圳市咚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ICP备案号:粤ICP备2021009096号

举报电话:83662577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0760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主体身份公示

手机找房服务APP

手机找房服务APP

咚咚找房公众号

咚咚找房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