咚咚地产头条-深圳房地产信息网

深圳[切换]

首页> 咚咚地产头条> 资讯 > 正文

惠州车位租售新规来了!单套住宅超200平,可增加购买一车位

惠州楼市大事 发布时间:2022.11.16 10:13:14
浏览:5739

近日,惠州住建局发布《惠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租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表示,


1、不同车位的要求为:


● 专有部分车位可以出售、附赠、出租,出售、附赠前应取得权属登记。车位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 人防工程车位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不得出售、附赠,可以出租。人防工程车位是人防工程平战结合使用部分,建设单位要对人防工程的所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收益归建设单位所有。


● 共有部分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不得出售、附赠,可以出租。共有部分车位出租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2、一般性车位出售规定: 建设单位应采取先到先得、摇珠、竞标等公平、公开的方式出售或出租车位。


● 建设单位出售车位时,车位配比不超过1:1时,每套住宅房屋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车位配比超过1:1且不超过2:1的,对超出1:1部分的车位,建设单位可向每套住宅房屋业主出售第2个车位。配比超过2:1且不超过3:1的,对超出1:1部分的车位,建设单位可向每套住宅房屋业主出售第3个车位。依此类推。


● 规划用途属于非住宅的房屋,以登记单元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尾数不计)相当于一套住宅房屋,按照第二款规定出售车位,不足100平方米的计一套。


● 单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含)的业主,可在第二款规定基础上增加购买一个车位。



惠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租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租售管理,维护业主和建设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的租售行为及其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车位,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包括专有部分车位、人防工程车位、共有部分车位。专有部分车位是指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的车位。人防工程车位是指人防工程平战结合使用部分,平时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共有部分车位是指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依法取得建筑区划内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或者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本办法所称车位配比,是指建筑区划内可出售车位与房屋套数的比例。非住宅房屋以登记单元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尾数不计)为一套房屋计算比例,不足100平方米的计一套。


第四条【业主优先原则】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五条【专有部分车位】专有部分车位可以出售、附赠、出租,出售、附赠前应取得权属登记。车位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第六条【人防工程车位】人防工程车位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不得出售、附赠,可以出租。人防工程车位是人防工程平战结合使用部分,建设单位要对人防工程的所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收益归建设单位所有。


房地产开发项目人防工程车位经规划、建设、人防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即视为产权已无偿移交给政府。


第七条 【共有部分车位】共有部分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不得出售、附赠,可以出租。共有部分车位出租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八条【销售阶段公示】 建设单位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应将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销售的价格区间(必须承诺最高售价)等内容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车位应由物业管理区域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第九条【车位租售方案】建设单位租售车位的,应将车位租售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可通过电话、短信、函件、网络等形式通知业主,并将租售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车位租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房屋数量与车位的配比情况,房屋销售情况,车位产权情况、销售情况、分布位置、数量、面积情况(符合规划的平面示意图);

(二)人防工程车位的范围及安置情况(注明使用注意事项);

(三)车位出售或出租的时间、价格、方式及公示方案;

(四)车位实行年租、月租、临时出租的方案分类说明;

(五)车位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管理事项说明;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一般性车位出售规定】 建设单位应采取先到先得、摇珠、竞标等公平、公开的方式出售或出租车位。


建设单位出售车位时,车位配比不超过1:1时,每套住宅房屋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车位配比超过1:1且不超过2:1的,对超出1:1部分的车位,建设单位可向每套住宅房屋业主出售第2个车位。配比超过2:1且不超过3:1的,对超出1:1部分的车位,建设单位可向每套住宅房屋业主出售第3个车位。依此类推。


规划用途属于非住宅的房屋,以登记单元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尾数不计)相当于一套住宅房屋,按照第二款规定出售车位,不足100平方米的计一套。


单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含)的业主,可在第二款规定基础上增加购买一个车位。


业主只能向建筑区划内其他房屋业主转让已购车位。


第十一条【特殊情形(一)车位出售规定】车位配比超过1:1,车位租售方案备案超过一年,在扣除按照第十条规定计算未销售房屋预留车位数量后,仍有剩余车位未售出的,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60日,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在第十条规定基础上向已购车位业主增加出售一个车位。公示期间,未购买车位的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特殊情形(二)车位出售规定】 车位租售方案备案超过3年或者整体交付超过10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扣除按照第十条规定计算未销售房屋预留车位数量后,仍有剩余车位未售出的,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完成公示及备案等手续后,业主购买车位数量不受限制。


因房地产开发项目司法处置或接受其他行政行为等原因,需将剩余车位转让的,受让方出售、出租车位时,应遵守本办法对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并在楼盘表中标记。


第十三条【车位购买主体】 购买车位应以业主或其配偶的名义购买,建设单位与车位购买人签订车位《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业主购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车位出租规定】 建设单位出租车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建设单位出租人防车位的,应在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遇战时、抗震救灾无条件服从政府征用。


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建设单位将未销售房屋预留的车位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车位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应当到车位所在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违规销售车位后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出售的车位,不予办理合同网签。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车位,造成购买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加强监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车位租售方案进行指导,提出建议。应加强车位租售行为事中事后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要约谈其负责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可以暂停销售网签,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新旧办法衔接】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车位《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在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已开具销售发票的车位,且符合各县、区现行车位销售规定的,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楼市大事】 所属房网/咚咚找房平台 资讯中心团队原创号,转载文章请注明来源,转公众号请与我们取得联系!



本文部分信息及图片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



惠州 独家视角

分享:

相关阅读

深圳房地产信息网

电话:83592095(新房广告业务)/ 83592095(二手房业务)/ 83680819(地图业务)/ 83468529(家居装修业务)

18320887519(保障房业务)/ 83591626(城市更新业务)/ 25327824(品牌合作)/ 83684400(其他)

传真:83680527   

法务部 座机:0755-83684400 邮箱:yituzx@163.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66号泰然立城A座12-14楼

深圳市咚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ICP备案号:粤ICP备2021009096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0760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主体身份公示

手机找房服务APP

手机找房服务APP

咚咚找房公众号

咚咚找房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