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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城市更新指引正式印发,明确旧改项目规模不少于10万平!

牛浩思-旧改先锋 地产 发布时间:2019.04.16 14: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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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4月15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经市政府同意,正式印发关于《东莞市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方案编制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下简称《指引》)。

 

为了破解土地资源瓶颈,保障民生服务设施以及重大产业项目实施,《指引》对大型改造片区统筹、更新模式、更新方向、用地贡献和公共配套设施等做出了规定。

 


政策背景

 

2018年8月,东莞市正式发文《关于深化改革全力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的意见》,部署深化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意见》,更新单元划定是全市城市更新规划体系的重要环节,是政府统筹更新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开展城市更新工作的重要前提。更新单元正式实施之前必须完成更新单元划定工作。

 

为规范和指导更新单元划定方案的编制、申报和审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制定《指引》,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

 

用地规模,不少于10万㎡

 

在规模要求方面,明确东莞城市更新单元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50亩(10万㎡),不超过500亩(约33万㎡),可以由多个更新单元合并形成一个大型改造片区,面积不宜超过1500亩(100万㎡)。除了普通工业或者仓储用地项目,其他城市更新项目要把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优先用于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政府发展备用地等。

 

市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等街道)、石龙镇范围内的更新单元面积可适当降低,政府主导改造、“工改工”、公益性改造及其他市政府特别批准的更新单元不受面积限制。

 

旧村改造拆除范围比例降至30%

 

在比例要求方面,按照规定,除政府主导的更新单元外,实施改造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修正后的更新单元面积的70%,拆除范围面积(即拆除重建区与生态修复区之和)原则上不低于修正后的更新单元面积的50%。但对于旧村改造为主的更新单元,拆除范围面积比例要求可以降低至30%,实施改造面积比例要求保持不变。

 

实施改造面积 =拆除重建区面积+生态修复区面积+整治活化区面积+历史文化保护区面积

 

更新单元修正后面积 =更新单元面积-现状道路区面积-其余用地区面积。

 

三种更新模式,政府主导为主

 

按照《指引》,更新模式包括政府主导改造、单一主体挂牌招商和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三种。其中,政府主导改造模式又细分为政府土地储备、政府土地整备开发、政村合作三类。更新单元必须整体实施、成片改造,一个单元原则上只有一个改造主体。

 

其中,生态控制线内、工业保护线范围内置换出来的用地,或利用“倍增企业”政策完善用地手续后,变更为商业、居住等经营性用途的,以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等单位土地的,须采取政府主导改造模式,纳入市或镇土地储备。

 

商住用地贡献率不低于15%

 

针对土地贡献率,《指引》针对不同项目类型对用地贡献比例和集中用地贡献率做出要求。其中,更新方向为普通工业或者仓储用地的,对于土地贡献率没有要求。其他更新单元均要求无偿移交公共设施用地或其他指定类型用地。

 

其中,更新方向为商、住的,非旧村改造为主导的项目,需贡献的集中用地比例,不低于拆除范围的15%。更新方向为商、住的以旧村改造为主导(旧村面积占拆除范围面积的80%)的项目,需贡献的集中用地比例不低于拆除范围的10%。更新方向为新型产业用途的,用地贡献比例不低于拆除范围的15%,贡献的集中用地比例不低于拆除范围的2%,且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按照控规实施的项目,单元范围内无偿提供的公共设施用地比例不低于拆除范围的15%;控规中没有规划公共设施或者公共设施规划不足的,不足部分需要无偿移交2倍经营性物业的建筑面积给政府。

 

公配贡献面积要求

 

城市更新后,需无偿移交集中的设施或用地既包括高中、初中和小学,不少于10000平方米(指用地规模,下同)的大型文体设施,不少于8000平方米的社区中心,不少于6000平方米的公园,不少于4000平方米的文化设施用地,以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也包括给水泵站、110kV变电站、次高压调压站、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垃圾转运站、消防站以及公交首末站、社会停车场库等市政公用设施。

 

此外,还要无偿移交具有保留价值历史建筑或其他历史场所、生态修复区、每处用地规模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政府发展备用地等。

 

特殊情况更新单元规定

 

《指引》还对几种特殊情况的更新单元划定做出规定。

 

其中,传统产业类更新单元可申请控规调整后按控规实施,不含居住(R2)、商业(C2)、配套型住宅(R0)的新型产业类更新单元划定方案的,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可以直接申请控规调整,无需编制前期研究报告。含普通工业用地(M1、M2)和仓储用地(W1)的更新单元,在更新单元划定阶段不需提供建筑方案。

 

更新单元涉及站点 TOD 开发规划已完成(已批复)或已有成果的,以 TOD 开发规划作为TOD 控制范围内控规编制(调整)的依据。未开展 TOD 开发规划编制工作的更新单元,由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一事一议”方式征求市轨道交通局意见后请示市政府,并按照市轨道交通局和市政府的正式回复意见进行更新单元划定。


- 附政策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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