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4月12日),为规范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管理,保障城市更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实现公共利益,保护被搬迁权利人合法权益,减轻实施单位负担。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情况,龙岗更新整备局对《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龙城更〔2018〕12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划重点
此次修改,主要为实施企业减负的内容:
① 将原来三类专项监管资金改为两类,取消了回迁过渡费资金监管;
② 回迁安置物业的权利主体出具经公证的自愿承担风险的声明后,可与被监管单位共同向街道办申请免交该部分回迁安置物业对应的房屋建设专项监管资金专项监管资金;
③ 增加了现金、保函(含银行保函、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出具的独立保函)、同一更新单元内已建成物业折抵等多种方式组合实施监管。
此次《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龙岗区第二版监管资金管理办法。主要调整内容见下表:
政策原文 2021/04/12
深圳市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下称“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管理,保障城市更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实现公共利益,保护被搬迁权利人合法权益,减轻实施单位负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更新项目配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回迁安置房建设交付、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等事项涉及的专项监管资金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应按照保障实施、适度监管、动态核算的原则开展监管账户设立、监管资金测算、注入和使用等工作。
第四条 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下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制定更新项目各类专项监管资金的测算规则、账户管理规则、资金注入和使用规则等。更新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为专项资金监管单位,负责与被监管单位签订专项资金监管协议,并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 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的被监管单位是已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签订意向合作开发协议的意向实施单位或更新项目实施主体。
第二章 专项监管资金构成和测算标准
第六条 为实现监管目标,共设立二类专项监管资金。
(一)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该监管资金适用于2016年10月15日前已批规划且分期实施的更新单元,用于保障当期实施项目的次一期项目拆除范围内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资金到位充足;
(二)建设专项监管资金,用于保障当期实施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回迁安置房屋建设资金到位充足。
第七条 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按照该期拆除范围公共设施用地上未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的搬迁补偿成本确定,计算方法为: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未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市场参考平均价。
市场参考平均价由街道办综合区域内政府征收补偿标准和城市更新项目内建筑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
第八条 建设专项监管资金按照该项目所在辖区建安成本以及所需建设房屋面积确定,计算方法为:建设专项监管资金=(城市基础设施面积+公共服务设施面积+回迁安置房屋面积)×单位面积建安成本。
单位面积建安成本由街道办参照测算时最近公告的工程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确定。
第九条 属权利主体自行改造的更新项目,权利主体自有权益部分不监管资金。
第十条 回迁安置物业的权利主体出具经公证的自愿承担风险的声明后,可与被监管单位共同向街道办申请免交该部分回迁安置物业对应的房屋建设专项监管资金专项监管资金。
第十一条 意向实施单位已向项目所在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缴纳保证金的,可按已缴纳的保证金数额核减涉及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部分监管资金。
第三章 资金核算与监管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监管资金核算周期:
(一)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在当期项目申请预售许可前完成首次核算,以后每季度为一个核算周期。
(二)房屋建设专项监管资金在更新项目签订实施阶段监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核算,以后每季度为一个核算周期。
第十三条 各专项监管资金设立统一监管账户,开户行由被监管单位自行选择,原则上应是在项目所在街道设立的受理或分支机构。监管单位、被监管单位和受托监管银行通过签订资金监管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街道办应在每个核算周期首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更新项目各专项监管资金核算,并向被监管单位和受托监管银行发出当期监管资金核算书。监管账户资金不足的,被监管单位应在收到核算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十五条 各类监管资金应在核算完成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监管。被监管单位可结合自身企业情况,选择现金、保函(含银行保函、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出具的独立保函)、同一更新单元内已建成物业折抵等多种方式组合实施监管。
已建成物业的价值由街道办按预(销)售登记价予以核算,核算结果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街道办、被监管单位三方签订实施阶段监管协议予以监管。
第十六条 被监管单位与被搬迁人解除合作关系,或更新单元调出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或已履行相关义务,在与相关权利人厘清经济关系后,资金监管协议和监管账户应予以解除。
第四章 监管资金使用规则
第十七条 在每个核算周期内,被监管单位补足当期应入账专项监管资金后,可使用资金专项用于支付次期公共设施用地上房屋搬迁补偿费、项目当期回迁过渡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回迁安置房建设工程款;但使用额度不得超出该专项监管资金的入账金额。
第十八条 被监管单位凭街道办备案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等,使用相应专项监管资金支付次期公共设施用地上房屋搬迁补偿费和当期回迁过渡费;凭施工合同、合同履行凭据(含工程形象进度)等,使用相应专项监管资金支付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回迁安置房建设工程款。
专项监管资金不得挪作它用,街道办应在每个核算周期内不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发生以下情况,经协商一致或法定程序,街道办可划拨使用各专项监管资金:
(一)因被监管单位破产、拖延更新项目实施等原因造成次期公共设施用地上房屋搬迁工作无法开展的,街道办可使用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支付搬迁补偿费用。
(二)因被监管单位破产、拖延更新项目实施等原因造成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回迁安置房无法建设或交付、回迁安置过渡费未按约定支付的,街道办可使用房屋建设专项监管资金继续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回迁安置房建设、回迁安置过渡费支付,回迁安置房部分可选择向回迁安置物业权利主体支付补偿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街道办应在每季度首月末向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报送更新项目的专项监管资金核算、使用和入账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更新项目原有各项监管措施及监管资金,均应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规范和清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龙城更〔2018〕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