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房,到交房环节就可以松一口气了吗?当然不可以!即便进入了交房环节,稍不注意,就会惹上官司,让你多花一笔钱!今天,小美通过一个案例《房屋出售后不及时交付,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给广大业主解析不及时交付房产的风险。
案例背景
卖方官某与买方蒋某于2019年10月签订关于宝安区某物业的《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应当于收到全部房款(除交房保证金外)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房产交付给买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事项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还需交付房地产钥匙;”并约定如果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支付毎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2019年12月16日,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20年1月7日,卖方收到银行发放的购房款,后由于春节假期及疫情的原因,买卖双方重新约定于2020年3月13日交房,但卖方未能及时交付,直至2020年4月18日,买卖双方才完成房屋交付。买方将卖方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院观点
交房为被告的主要义务,在条件成就时,被告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该义务,原告仅是配合接收义务。物业、水电过户等需物业管理公司配合,但实物交付则完全可由被告掌握,被告未积极推进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以第三人原因提出抗辩,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因此,法院确认被告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小贴士:
卖方预留宽裕的交房时间,并在约定交房时间前完成交房;
如遇不可抗逆条件将导致延误交房的,需及时与买方重新约定交房时间。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以上便是本期《美联说法》的内容了,广大业主一定要注意,及时交房,避免多花一笔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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