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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最多补贴9.36万,个人最多5万!福田保障房新规征求意见

楼市大事 发布时间:2025.04.08 1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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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田区发布《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组织配租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中,福田区提出采用“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实物配租,就是房屋配租;货币补贴则与公租房退库补贴一样,可申请累积补贴不超过三年,1人最高补贴50400元租金,2人及以上最高93600元租金。



实物配租管理


分配方式及受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采用集中批 次配租和日常配租两种方式进行。


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的批量房源和一段时间内退租的零星房源实行集中批次配租,由区住房建设局统一受理申请,区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同步进行资格审核、提出拟配意见,由区住房建设局汇总、编制配租方案后报区政府专题会审议。


因承租单位发生情况变更、退租、租赁期满但未续租等情况出现的零星房源实行日常配租,由区住房建设局组织配租工作, 区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具体日常配租工作流程由区住房建设局另行制定。 


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成长型、创新型、领军型单位,或者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区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区住房建设局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由区住房建设局按照有关工作规定执行。


配租面积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七十平方米以下的套(间)为主,配租面积结合项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在配租通告中载明。 


承租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和住房条件,在一套房内以房间数或者床位数向入住人配租,满足入住人需求。一套房安排多名入住人入住时,承租单位应确保住房的消防安全等基本条件符合要求。


租赁期限: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租金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合同期满后仍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或承租 单位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提出续租申请,符合届时配租条件的,可以进行续租。


面向个人实物配租:


配租个人申请条件: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三)申请人就职于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与单位已签订有效全职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 儿医疗保险); 


(四)申请人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不受人才引进迁户年龄条件限制; 


(五)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时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取得市级及以上职能部门认定,或者是单位认可并经区行业 主管部门同意的高层次、特殊人才,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一、二 项规定限制。


面向单位实物配租


承租单位申请条件:


单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 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福田区政策支持规定; 


(二)区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其他承租条件。 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定向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位不受前款条件限制。


单位职工入住条件:


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入住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就职于承租单位或承租单位的全资母公司、分公司或 全资子公司,与前述单位已签订有效全职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按照规定在福田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 不含少儿医疗保险); 


(二)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不受人才引进迁户年龄条件限制; 


(三)入住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 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入住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五)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 时符合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筹集补贴管理


筹集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筹集补贴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或者列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的紧缺专业人才目录;


(二)与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已签订有效全职用工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按照规定在福田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五)在本市已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并签订租赁合同; 


(六)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补贴金额计算 


筹集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月补贴金额=补贴面积×补贴单价,其中: 


(一)补贴面积:单身居民为三十五平方米,家庭为六十五平方米。 


(二)补贴单价:四十元/平方米/月;区住房建设局可以根据本区经济发展状况和住房保障水平,对补贴单价适时进行调整, 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领取筹集补贴期间,家庭人口数量变化且仍符合领取条件的, 补贴金额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一)家庭人口增加的,补贴对象可以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调整补贴金额。自申请次月起,补贴金额相应调增。


 (二)家庭人口减少的,自家庭人口减少情形发生次月起, 补贴金额相应调减。多领取的补贴,应当及时退回区住房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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